关于第20787497号“丝路金融SILK ROAD
FINANC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8810号
申请人因第20787497号“丝路金融SILK ROAD FINANC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4431297A号“丝路 MALL”商标、第4263137号“新丝路NEW SILK ROAD及图”商标、第14799107号“丝路网”商标、第16771507号“丝路基金SILK ROAD FUND”商标、第15142903号“新丝路 NSR NEW SILK ROAD及图”商标、第16204846号“丝路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第20484492号“丝路基金”商标、第19985585号“丝路及图”商标、第10509563号“希而科贸易 SILKROAD 24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八、九)未构成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均包含“丝路”已经并存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七、八已在注册阶段被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七、八已被驳回注册申请, 与申请商标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我委对此不再赘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九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整体尚可区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九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丝路金融“与引证商标一至六的显著部分均为“丝路”,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易被理解为系列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融服务、金融分析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高丽
李晶
陈雪青
201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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