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6257754号“万寿康”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8901号
申请人于2017年02月09日对第16257754号“万寿康”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申请的第15241989号“萬夀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882638号“萬夀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引证商标一使用日以及申请注册日都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且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商标的恶意抢注。3、被申请人恶意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九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五条、第九条以及《民法通则》第四条的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公司宣传网页截图;
2、订购合同、出库单、广告承揽合同及收据;
3、“万寿康”商标使用在石斛商品上的包装图片及网站截图;
4、相关部分发票及合同;
5、相关部分出货单。
我委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书及所附申请人复审理由和相关证据材料副本被邮局退回,我委于2017年7月20日通过第1560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委托刘楠在公告期内已领取答辩通知等材料,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根据被申请人自身情况设计而成,“万寿康”是以公司字号为商标,没有任何抄袭模仿在先商标的恶意。2、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用途不同,是不可能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而引起误购的。3、被申请人早于2008年5月28日申请注册了第6749781号“万寿康”商标,2011年5月28日获得商标注册证,可见被申请人第6749781号商标的授权比申请人的商标要早3年多。综上,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我委将被申请人答辩理由(副本)寄送申请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如下主要质证意见:1、被申请人并没有提供“万寿康”商标的设计理念和使用证据。2、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指定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3、被申请人有意通过复制、抄袭、翻译他人知名商标,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被申请人恶意抢注争议商标的行为充分说明了其主观恶意。综上,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补充提交证据:
6、商标使用授权书;
7、浙江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