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云软件著作权登记 阿里云是班主任 阿里云美术登记

关于第10595315号“Supergoop”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2018-03-04 06:49:18    0670网络整理    3234    原创

关于以下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裁定/决定文书申明 :以下评审裁定/决定文书来源于网络,不代表该商标由我公司代理取得,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相关作品刊发之日起30日内进行,以便进行修改或删除处理 。联系方式:0371-61875283。以下商标权利属于该商标申请人,如您希望使用该商标,请通过搜索引擎搜索商标申请人联系方式,获得权利人的授权许可。  

关于第10595315号“Supergoop”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8315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泰勒詹姆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凯雷投资有限公司 (原撤销被申请人:义乌市森纳服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知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595315号“Supergoop”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01325号决定,于2017年03月14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义乌市森纳服装有限公司委托义乌市知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交了其在2013年05月31日至2016年05月30日期间相关证据材料。商标局经审查认为,义乌市森纳服装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泰勒詹姆斯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的证据并未经申请人质证。申请人经过走访及调查,并未发现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原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原被申请人提交了产品照片、包装盒照片以及销售发票等证明其在2013年05月31日至2016年05月30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商业使用。申请人撤销复审商标具有不良目的。原被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原被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产品照片;2、销售发票;3、委托加工合同及庆鹏公司营业执照;4、在乐美优选网站上发布和销售情况。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意见:原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大部分时间不在复审期间内,大部分不是复审商品,并且销售发票使用金额较小,产品照片和销售场所照片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无法形成证据链。
  我委依职权向商标局调取原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 该部分与原被申请人向我委提交的证据基本相同。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义乌市森纳服装有限公司于2012年9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2013年5月14日核定使用在“洗发液;化妆品;清洁制剂;抛光制剂;香波;香料;牙膏;干花瓣与香料混合物(香料);动物用化妆品;香皂”商品上,有效期限至2023年5月13日。经商标局核准,该商标已转让给凯雷投资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
  我委认为,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本案的焦点问题应为原被申请人在复审期间对复审商标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原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中发票号为:06071426、26181527、26181526的浙江增值税普通发票,显示的开票时间是在复审期间,显示复审商标在“洗发水”、“洗发液”、“沐浴液”商品上进行了销售,鉴于该部分商品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洗发液、香波、香皂、化妆品”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无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可以初步认定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在“洗发液、香波、香皂、化妆品”商品上进行了商业使用。其余在案证据或者不是在复审期间的使用,或者没有显示时间及复审商品,故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在“清洁制剂;抛光制剂;香料;牙膏;干花瓣与香料混合物(香料);动物用化妆品”商品上进行了商业使用。
  依照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清洁制剂;抛光制剂;香料;牙膏;干花瓣与香料混合物(香料);动物用化妆品”商品上予以撤销,在“洗发液、香波、香皂、化妆品”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刘中博
张 颖
暴红侠

2017年12月28日

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更多商标注册,商标查询,专利查询,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相关信息及行业新闻,请搜索零六柒零,零六柒零为您解决知识产权问题!如果您需要帮助,请联系客服电话0371-61875283及在线QQ 602015864,我们会为您提供耐心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