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072568号“INSIZE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8333号
申请人于2017年03月30日对第8072568号“INSIZE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3960137号“INSIZE及图”商标、第8487131号“英示INSIZE及图”商标、第12028734号“英示INSIZE及图”商标、第14274843号“INSIZE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2、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3、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4、争议商标的注册会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5、被申请人具有“傍名牌”的主观恶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基本情况介绍;
2、申请人“INSIZE”商标的宣传证明;
3、申请人“INSIZE”商标的销售证明;
4、被申请人的工商登记信息。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于2010年2月11日由被申请人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初步审定并公告后,本案申请人提出异议申请,商标局裁定异议理由不成立,争议商标准予注册。本案申请人对商标局的裁定不服,于法定期限内向我委提出了复审申请,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修改前《商标法》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委经审查裁定,争议商标准予注册,该商标于2014年4月14日刊登注册公告,核定使用在第7类钻床等商品上,专用权有效期至2021年5月6日。
2、引证商标一于2004年3月16日由申请人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06年4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量具等商品上,经续展专用权有效期至2026年4月20日。
引证商标二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