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923908号“彩虹岛 LATALE ONLINE CHD.SDO.COM”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 2018-03-03 12:5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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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23908号“彩虹岛 LATALE ONLINE
CHD.SDO.COM”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8257号
申请人因第5923908号“彩虹岛 LATALE ONLINE CHD.SDO.COM”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W004303号决定,于2017年04月17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提交其在2013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以下称涉案期间)在第38类计算机终端通讯、电子信件等服务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被申请人的撤销申请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中国领先的网络游戏开发商、运营商和发行商,致力于打造国际化的网游平台。申请人已将复审商标实际投入使用,商标局的撤销决定与真实情况不符。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彩虹岛登陆界面、服务器选择界面、聊天室界面和服务短信。2、彩虹岛在太平洋游戏网和微博的宣传证据。3、彩虹岛9周年推广合同和发票。4、彩虹岛、冒险岛、泡泡堂宣传单页制作及教辅材料夹带服务合同及发票。5、彩虹岛周年庆H5制作合同及发票。6、彩虹岛周年庆典服务合同及发票。7、彩虹岛周年庆物料制作合同及发票。8、彩虹岛网络推广合同。
我委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委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
我委认为,鉴于2013年8月30日修订的《商标法》(以下称现行《商标法》)已于2014年5月1日起施行,本案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及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复审商标在2013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在第38类计算机终端通讯等服务上是否进行了真实、公开、合法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判定一个商标是否在指定使用服务上进行了使用,主要考虑以下因素:(1)该商标是否直接使用于服务场所,包括使用于服务的介绍手册、服务场所招牌、店堂装饰、工作人员服饰、招贴、菜单、价目表、奖券、办公文具、信笺以及其他与指定服务相关的用品上;(2)该商标是否使用于和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如发票、汇款单据、提供服务协议、维修维护证明等;(3)该商标是否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及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服务进行的广告宣传;(4)该商标是否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及其他资料;(5)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形式。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据和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均为下载的网页,在无其他相应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其真实性难以确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5、6、7、8显示的时间不在涉案期间,且其内容未涉及复审商标所有人;申请人提交的3、4未涉及复审商标所有人。同时,申请人也没有证据证明上述证据3、4、5、6、7、8中的合同所涉及的当事人获得了使用复审商标的授权等。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13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进行了真实、公开、合法的商业使用。
依照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王倩
王继连
王钒
201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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