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967218号“官藏”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3-03 12:4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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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967218号“官藏”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8585号
申请人因第20967218号“官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属于暗示性商标,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且并非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储存方式,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二、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具有欺骗性,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贮存方式产生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三、与本案类似商标已注册。四、申请人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剑南春”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部分荣誉资料光盘;百度百科关于“存酒、酿酒”技术的相关文献光盘;“剑南春”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证据资料光盘;“剑南春”商标部分实际使用图片及所获荣誉光盘;“剑南春”部分广告宣传材料光盘。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普通印刷体汉字“官藏”构成,使用在葡萄酒、烈酒(饮料)等指定商品上,仅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贮藏方式等特点,消费者一般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且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品质、贮藏方式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且申请人所述在先核准的商标与本案情况不同,申请人所述商标注册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李紫牧
张悦
牛三毛
201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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