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073777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3-03 12:1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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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1073777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8385号
申请人因第2107377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033243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或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产品宣传打印件等作为主要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蛙图形商标,构图要素、表现手法及视觉效果相近,构成近似标识。若两者同时使用在饮食营养指导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项佳
孙红
李焱
201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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