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889734号“华易付”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8343号
申请人因第20889734号“华易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307193号“华易 SINOEX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492334号“华易 HUA Y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683002号“华易 HUAY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7381209号“华易互动 CHINA WISE INTERACTIV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0710889号“华易汇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7011225号“易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整体构成、外观、含义、呼叫上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广泛的使用与宣传,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1.申请商标官方网站截图;2. “华易付”的百度、百度知道、百度贴吧搜索结果;3.APP下载网址、截图;4.微信截图;5.办公场所照片;6.名片照片。
经审理查明:1.引证商标四经我委审理作出的商评字[2017]第0000073413号驳回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引证商标四申请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四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2.引证商标五的注册申请已被商标局驳回,至我委审理时,引证商标五申请人未针对上述驳回决定提起复审申请,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五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寻找赞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广告代理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服务,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商业管理辅助、替他人预订电讯服务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三的显著识别部分“华易”,且未形成新的整体含义;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华易”与引证商标六“易华”文字构成相同,仅排列顺序不同,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六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六若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它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产生了可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六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高源
李鸿程
马媛媛
201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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