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767190号“hioih h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8369号
申请人因第20767190号“hioih 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0217127号“红婈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435012号“汉极HanJi 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154724号“建州集团 JIANZHOU GROUP JZ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或误认。二、申请人自愿放弃在“袜、帽子、手套(服装)、围巾”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三、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三提出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四、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厂房、车间、卖场及产品包装袋照片、发票、缴款凭证、所获荣誉打印件和复印件等作为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时,引证商标三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放弃指定使用在袜、帽子、手套(服装)、围巾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在上述商品上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文字构成和呼叫有所不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袜、帽子、手套(服装)、围巾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项佳
孙红
李焱
201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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