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027719号“啪啪宝”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8335号
申请人因第21027719号“啪啪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来源于企业字号,作为一个整体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9077809号“啪啪 PA P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514133号“啪啪报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构成、呼叫、含义上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的服务项目不构成类似服务。引证商标一正处于初审公告的异议期,权利状态尚不明确,恳请暂缓审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1.媒体报道截图;2.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注册公告刊登在2017年6月14日第1555期《商标公告》上。至我委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融服务、不动产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不动产代理、不动产出租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金融服务、信用卡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啪啪宝”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部分“啪啪”,且未形成新的整体含义;申请商标“啪啪宝”与引证商标二“啪啪报账”均含有相同的显著识别部分“啪啪”,若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被识别为同一企业的系列商标或具有其他经营上的联系,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产生了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高源
李鸿程
马媛媛
2017年12月28日
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更多商标注册,商标查询,专利查询,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相关信息及行业新闻,请搜索零六柒零,零六柒零为您解决知识产权问题!如果您需要帮助,请联系客服电话0371-61875283及在线QQ 602015864,我们会为您提供耐心的解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