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3153032号“NIODIEZEL倪狄姿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8327号
申请人于2017年03月06日对第13153032号“NIODIEZEL倪狄姿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第一、申请人是意大利知名时尚公司,“DIESEL”、“迪塞尔”不仅是申请人的公司商号,还是申请人的知名商标,系顶级时尚品牌,早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申请人的“DIESEL”、“迪塞尔”商标就在包括中国在内的全球范围内进行了广泛宣传和使用,已经在相关领域具有很高的知名度。第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国际注册第608499号“DIESE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640751号“DIESE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以及第347201号“DIESE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第三、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在先知名商号“DIESEL”近似,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难以区分,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七条的规定。第四、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将使得相关公众对指定商品的质量和产地等特点发生误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第五、被申请人除本案争议商标以外,还申请注册了其他152件商标,属于无实际使用意图,以不正当目的大批量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将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构成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系以“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以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
1、诸引证商标的详细信息;
2、关于申请人“DIESEL”商标的相关裁定书;
3、用于证明申请人“DIESEL”商标知名度的2004年《福布斯》奢侈品牌排名、广告介绍、销售协议、销售账单、专卖店信息、媒体报道、期刊、杂志、商业发票、产品图片、广告画册等;
4、申请人“DIESEL”商标在世界各国的商标注册信息;
5、申请人关联公司的公司登记信息;
6、国家图书馆出具的以“DIESEL”为关键词检索所得文章;
7、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注册列表及相关商标的信息介绍。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第一、争议商标“NIODIEZEL倪狄姿及图”与申请人引证的“DIESEL”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以及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第二、申请人的企业字号为“迪塞尔”和“DIESEL”,争议商标“NIODIEZEL倪狄姿及图”与申请人的企业字号并未构成实质性近似,争议商标并未损害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 第三、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案外商标的持有提出的疑义并非本案审理范围,其相关理由不应被采纳。第四、争议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以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2014)一中知行初字第4977号、(2016)京行终3103号判决书复印件。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申请人质证称: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明显具有恶意,具有欺骗性,扰乱了正常的商标申请秩序,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以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委补充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
8、2009-2014年间,申请人通过其中国关联公司向中国公司销售“DIESEL”品牌商品的部分销售发票;
9、申请人关联公司的企业年度审计报告;
10、申请人关联公司与中国公司签订的联合经营协议及租赁协议;
11、与申请人合作的中国公司作出的在中国经营“DIESEL”品牌产品的声明;
12、申请人在中国所作的部分广告摘页;
13、申请人相关在先裁定书、决定书;
1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院长宿迟在规制商标恶意注册专项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
我委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