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208320号“AGEDOR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8383号
申请人因第20208320号“AGEDO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广泛宣传使用,有较高的知名度。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0158434号“龄博士AGE,D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读音、含义和外观差异很大,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相关宣传图片作为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肥皂、化妆品、牙膏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洗面奶、化妆品、牙膏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认读文字“AGEDOR”与引证商标外文部分“AGE,DR.”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均较为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柯佩佩
刘胤颖
覃莎莎
201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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