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100217号“宣和TRYH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3-03 10:4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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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100217号“宣和TRYHO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8387号
申请人因第20100217号“宣和TRYH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设计,其整体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898170号“宣和苑”、第7628623号“世纪宣和”、第7628612号“宣和木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整体视觉效果、构成要素、读音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请求考虑申请商标在市场上的驰名度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局不予注册决定;广告宣传页。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展示板、垫枕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家具、软垫、木制或塑料制招牌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的显著部分均为“宣和”,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能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柯佩佩
刘胤颖
覃莎莎
201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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