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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671583号“哪兼职www.najianzhi.com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2018-03-03 10:44:49    0670网络整理    2911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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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671583号“哪兼职www.najianzhi.com及

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8431号

   

  

申请人:北京优仕汇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大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671583号“哪兼职www.najianzhi.co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15819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原件或复印件):2017年CHRC中国人力资源春季高峰论坛现场照片、U盘照片、企业兼职人员合作合同等。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本案时,申请人对引证商标提起的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已被商标局不予受理,该不予受理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仍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为飞鸟图形与引证商标鸟图形设计手法及整体视觉效果相近,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观察的情况下不易区分,故两标识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技术研究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替他人编译互联网网页或创建网页、科学和技术服务以及与之相关的研究和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服务来源,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及知名度。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刘淑婷
项佳
李焱

201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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