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311227号“OPUE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8390号
申请人因第20311227号“OPUE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自行设计,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573241号“OPPLE及图”、第6401564号“OPPLE”、第15857899号“OPUE”、第14207381号“OPP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整体外观、含义、设计理念等方面存在差别,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作品登记证书;申请人所获荣誉;申请商标使用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龙头、冰箱、消毒设备、发光二极管(LED)照明器具、电炊具等商品与四件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炊具、冰箱、消毒设备、龙头、灯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认读文字“OPUEE”与引证商标一、二、四的显著认读文字“OPPLE”,引证商标三的“OPUE”相比较,在字母构成、呼叫及外观等方面均较为相近,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能够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柯佩佩
刘胤颖
覃莎莎
201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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