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740597号“卓尔营ENJOY AESTHETIC EDUCATIO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3-03 10:2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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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740597号“卓尔营ENJOY AESTHETIC
EDUCATIO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8451号
申请人因第20740597号“卓尔营ENJOY AESTHETIC EDUCA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878108号“enjoy”商标、第4065474号“AESTHETI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存在差异,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美誉度。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或打印件):门店照片、宣传海报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显著识别英文“ENJOY”与引证商标一“enjoy”字母构成相同,故两标识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培训、组织表演(演出)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服务来源,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及知名度。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刘淑婷
项佳
李焱
201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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