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333663号“胜妇康宁”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8877号
申请人因第20333663号“胜妇康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经过申请人大量宣传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消费对象仅为妇女,不存在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的情况,不会产生任何不良影响。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产品检验报告、产品包装照片、宣传册复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胜妇康宁”构成,其中“妇”通常指妇女,使用在“消毒剂;杀真菌剂”商品上会使消费者误认商品的使用对象为妇女,对商品的使用对象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导致消费者误认,从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张博慈
张悦
尤宏岩
201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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