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864991号“MINISHOPPIN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8529号
申请人因第20864991号“MINISHOPP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053316号“min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953610号“MIN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443997号“迷你铅笔 MINI PENCI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或误认。且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订购合作协议、发票、产品宣传照片等打印件等作为主要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MINI”,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鞋、帽子等全部复审商品分别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婚纱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鞋、帽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和知名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项佳
孙红
李焱
2017年12月28日
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更多商标注册,商标查询,专利查询,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相关信息及行业新闻,请搜索零六柒零,零六柒零为您解决知识产权问题!如果您需要帮助,请联系客服电话0371-61875283及在线QQ 602015864,我们会为您提供耐心的解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