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1242700号“PRADA MILANO DAL 1913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3-02 10: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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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242700号“PRADA MILANO DAL
1913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8715号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42700号“PRADA MILANO DAL 1913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意大利知名奢侈品品牌,其起源于意大利米兰,申请商标本身不带有欺骗性,也不会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可以作为商标进行注册。申请商标在中国经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显著性,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人恳请贵委准予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含有“MILANO”,译为“米兰”,是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同时,申请人也不在米兰,以此作商标组成部分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服务的产地、来源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二款所指的标志。
另,申请人称申请商标在中国经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显著性,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但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综上,申请商标在第35类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陈亮
王继连
刘影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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