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009725号“淨對流”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8716号
申请人因第21009725号“淨對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设计独特,充满设计感和艺术感,并非不规范使用汉字,不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显著性,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人恳请贵委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易使人认读为“淨對流”,鉴于申请商标中含有不规范汉字,用作商标使用易造成不良影响,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标志。
另,申请人称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显著性,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但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陈亮
王继连
刘影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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