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992022号“ALU-PAK”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8722号
申请人因第20992022号“ALU-PA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完全具备商标的显著性和易于识别性,其注册和使用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申请人恳请贵委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含有“PAK”,译为“巴基斯坦佬”,以此作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标志,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陈亮
王继连
刘影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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