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1010036号“Brit car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3-02 09:5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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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010036号“Brit car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8723号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010036号“Brit ca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在第31类商品上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1041951号“铂锐Bri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指定使用在第5类、第29类、第31类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材料产生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商标在中国经宣传和使用,其显著性进一步提升,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申请申请,恳请贵委暂缓审理本案。
经审理查明:
引证商标已经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W014626号决定撤销注册,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注册,因此,申请商标在第31类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商标权冲突。
申请商标由分上下两行排列的“Brit”和“care”外文文字组成,其中“Brit”含义为小鲱鱼、海中微生物等,以此文字作商标组成部分使用在第5类宠物用的维他命和矿物质滋补剂商品、第29类肉和肉的衍生食品商品和第31类干制的、半潮湿的、湿的、全套以及补充的宠物食品等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原料、内容等特点,因此,申请商标在第5类、第29类、第31类商品上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标志。
另,申请人称申请商标在中国经宣传和使用,其显著性进一步提升,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但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综上,申请商标在第5类、第29类、第31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第29类、第31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陈亮
王继连
刘影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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