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979292号“黛黛相传”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3-02 09:4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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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979292号“黛黛相传”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8729号
申请人因第20979292号“黛黛相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代代相传”并非成语,而是日常词语,申请商标并非是对成语的不规范使用。虽然申请商标“黛黛相传”与“代代相传”读音相同,但二者字形差异较大,整体上足以区分,在实际使用中不会误导中小学生对语言文字的认知,不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恳请贵委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黛黛相传”易使人理解为“代代相传”。鉴于“黛黛相传”是对“代代相传”的不规范使用,用作商标使用易造成不良影响,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标志,申请商标在第44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44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陈亮
王继连
刘影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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