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942478号“味优鲜 鲜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8730号
申请人因第20942478号“味优鲜 鲜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1349690号“鲜优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157518号“味鲜优WEI XIAN YOU 优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637153号“益益 鮮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0977369号“味优先weiyouxi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0347591号“鲜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6034232号“鲜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7686726号“中锦生鲜 鮮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在整体构成、外观设计及含义上有着明显的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恳请贵委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五于2016年6月17日申请注册,经商评字(2017)第0000130281号驳回复审决定书予以初步审定,该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五于2017年11月27日初步审定并公告。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味优鲜”和“鲜及图”组成,其中显著标识之一的“味优鲜”文字与引证商标一“鲜优味”、引证商标二中显著标识之一的“味鲜优”文字、引证商标四中显著标识之一的“味优先”文字相比较,其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中显著标识之一的“鲜及图”与引证商标三中显著标识之一的“鮮及图”、引证商标五“鲜及图”、引证商标六“鲜氏”、引证商标七中显著标识之一的“鮮及图”相比较,均含“鲜”字,其商标含义区分不明显。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29类肉;鱼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六、七核定使用的第29类肉;鱼(非活的)等商品、引证商标五初步审定并公告的第29类肉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陈亮
王继连
刘影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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