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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驰名商标的途径

2018-07-12 14:4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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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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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驰名商标的途径有哪些?认定驰名商标的材料又是什么?整理好的认定驰名商标的途径分享给大家!

请求认定驰名商标的途径

1、在商标管理案件中认定

在商标管理工作中,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州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保护其驰名商标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同时,抄报其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保护驰名商标的申请后,对案件进行审查,认为属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向当事人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后,认为符合条件的,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商标局。

2、在商标异议程序中认定

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3、在商标争议程序中认定

当事人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以上三种认定驰名商标的途径中,第一种途径的认定时间较快,按规定是半年内,实践中一般不会超过一年,缺点是在不相同不类似商品或服务商发生的与自己已注册商标相同近似的商标案件不是经常发生。但操作中有一定的空间和灵活性;第二、三种途径严格按照商标异议、商标争议的程序,故一般时间较长,即便有加快的诉求也不会少于一年。同时符合法律条件的异议、争议案件更具随机性。因此,从目前全国的情况看,绝大多数都是采取第一种途径。

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有哪些

(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四)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申请商标争议的条件

商标争议是指商标注册人对他人在其之后注册的商标与自己在同一种商品(或服务)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注册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近似而发生争议的—种法律行为。

1、申请人必须是在先注册的商标注册人;

2、不同于商标异议是在商标被核准注册之前,即经初步审查通过后的三个月的异议公告期中提起,商标争议是商标被核准注册之后方可提起。

3、争议的两个注册商标被核定使用的范围必须涉及同一种商品(或服务)或者类似的商品(或服务);

4、争议的两个注册商标被核准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具有相同或近似的可能;5。被争议的商标在其核准注册前未以同样理由提出过异议,出未经裁定。

申请商标争议答辩的条件

商标争议答辩是指被争议人在自己申请的商标核准注册后被提出争议,为了维护商标权的合法合理使用进行的答辩。

商标争议答辩申请的必备条件:申请争议答辩人必须是商标注册人,并且核准注册商标被争议人提出了争议;在争议答辩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答辩资料。

商标争议答辩人需要准备:申请人简介、已注册商标使用和宣传情况;提出争议答辩的理由,其理由必须是被争议商标与已注册在先的商标(在相同或近似商品或服务上)不存在相同或近似的情况。《商标争议答辩申请书》;企业的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或身份证复印件)。如委托代理申请,还需要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提交争议答辩申请后,一个月左右,商标局会发出《商标争议答辩申请受理通知书》;

一年半到两年左右的时间,商标局会发出《商标争议裁定书》。

争议当事人中任何一方对争议裁定结果不服的可以提出争议复审,对争议复审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商标权无效的程序

对应于商标权不同的无效情形,商标权无效的程序亦有所不同。

(一)对于注册商标有明显瑕疵的商标权无效程序有两种:

1、商标局可依职权主动撤销该注册商标;

2、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二)对于不当注册的商标,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自商标注册之起五年内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三)对于注册商标争议的,在先注册商标权人可自被争议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撤销在后注册的商标。

对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商标,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裁定撤销这一注册商标。

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维持或者撤销注册商标的裁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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