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729838号“lyceu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3-02 09:2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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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729838号“lyceum”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8820号
申请人因第20729838号“lyceu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的;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处行业、地域差异巨大,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宣传等材料作为主要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lyceum”可译为“演讲厅”、“学园”等,其用在指定的安排和组织大会等服务上,相关公众易将其认作表示指定使用服务内容等特点的词汇,而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申请商标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取得了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龚玉杰
张世莉
田益民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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