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174859号“诺克司”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3-01 16:4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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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1174859号“诺克司”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8786号
申请人因第21174859号“诺克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截至本案审理时,第1980233号“诺克司KNOCS”引证商标经我委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独任审查员:龚玉杰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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