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0315626号“翡翠至尊”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9588号
申请人于2017年4月12日对第10315626号“翡翠至尊”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申请人是一家主要从事设计、研发、销售珠宝首饰及企业礼品的公司,在香港、澳门以及中国内地开设了超过350家珠宝零售点,“金至尊”是申请人的主打品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3010277号“金至尊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537553号“金至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748351号“金至尊 3D-GOL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以及第9116418号“金至尊 3D-GOL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金至尊”同时也是申请人在珠宝行业内具有很高知名度的商号,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申请人享有的在先商号权。
3、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曾于2007年被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淡化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显著性,故引证商标一在本案中也应当受到相应的保护。此外,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以及及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提交):
1、相关商标档案;
2、申请人店铺信息及照片;
3、用于证明申请人及其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所获荣誉、广告宣传、媒体报道等相关材料;
4、相关行政裁定、决定。
我委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及相关材料被邮局退回,我委通过2017年8月27日刊发的第1565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