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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知产要闻:美国对14家中国企业发起专利侵权调查

2018-06-26 13:33:20
0670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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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六柒零讯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近日宣布,对14家中国大陆和香港企业在美销售的电子设备及其组件的特定可折叠插座发起“337调查”专利侵权调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当天发表声明称,涉案产品系可以固定到移动设备上并作为可折叠手柄、支架等用处的附件,来自中国内地13家企业和1家香港企业。据称,位于美国科罗拉多州的一家企业指控上述产品专利侵权,要求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发布排除令和禁止令。

  所谓专利侵权“337调查”来源于《1930年美国关税法》第337条款。根据该条款,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有权调查有关专利和注册商标侵权的控告。根据相关程序,该委员会在启动“337调查”后,必须在45日内确定终裁的目标时间,并尽快完成调查。如果涉案企业被裁定违反第337条款,该委员会将发布相关产品的排除令和禁止令,这意味着涉案产品将丧失进入美国市场的资格。

  关于美国“337调查”专利侵权调查,中方希望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客观、公平、公正开展专利侵权调查,妥善解决问题。唯有这样,才能有利于促进中美两国相关产业间的贸易合作,确保双边经贸关系健康稳定发展。



  在这里,大掌柜也顺带和大家科普一下,我国刑法中涉及知识产权犯罪和专利侵权的有关规定。

  根据我国刑法,涉及知识产权犯罪罪名的条款规定在第一百一十三条到一百一十九条,依次是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犯复制品罪和侵犯商业秘密罪,其中,涉及专利的犯罪就一个罪名——“假冒专利罪”,即: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那么构成专利侵权、假冒专利罪的依据是什么呢?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即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可知,我国法律中有关专利的刑罚罪名就仅有这一个假冒专利罪,而且该罪不是行为犯,而应为结果犯。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构成该罪应满足以下必要条件:

  一、冒充的是“他人”专利,即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专利号;或者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专利技术;或者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专利技术;或者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或者专利文件。

  二、冒充的专利应是经授权而维持有效的他人专利,也即冒充行为应发生在涉案专利的有效期内。也就是说,假冒的专利应该是真的专利。

  三、冒充行为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他人有效的专利而进行有目的的假冒行为。

  四、冒充行为的目的应是以营利为目的(有人认为属经营行为即可)。

  五、冒充行为已经产生后果,且情节严重。

  看完这篇文章,想必朋友们对于专利侵权有了一定的理解了。如果还有关于专利侵权的其他疑问,欢迎登陆零六柒零免费咨询。是在国家工商总局备案的专业知识产权代理机构,若想了解商标注册、版权登记、专利申请、知识产权维权等一系列问题,都可以访问零六柒零,我们可以为您提供专业的指导性意见。免费查询专利能否申请请点击:http://www.ipr0670.cn/zt/zhuanli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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