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2465445号“阳光苗苗 孕婴童”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8779号
申请人于2016年12月5日对第12465445号“阳光苗苗 孕婴童”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阳光苗苗”品牌由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唐志林”创办的“怀化市鹤城区阳光苗苗孕婴童用品超市”而来,创建于2009年10月。申请人公司是专业从事母婴产品、服务、配送于一体的大型连锁企业。经发展至今已经拥有70家直营门店和500余家加盟门店。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2778269号“阳光苗苗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构成类似服务商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是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三、申请人引证商标经使用,在同行业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处于怀化地区,且引证商标在被申请人所在地区有大量直营店、加盟店,被申请人理应知晓引证商标的存在,在此情形下,被申请人将引证商标进行注册,主观恶意明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会损害他人在先权利,造成不良影响。四、引证商标具有极高显著性,申请人字号与商标相同,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固定的对应关系,争议商标是对引证商标的直接抄袭和摹仿。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有关诚实信用原则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1、荣誉证书;2、引证商标使用证据;3、在先第10052372号“阳光苗苗 孕婴童”商标申请证据;4、网站截图;5、直营店信息表及营业执照;6、加盟店信息表及营业执照;7、其他商标注册信息及注册商标证书;8、广告合同;9、销售发票;10、加盟合同;11、财务审计报告;12、门店店招;13、引证商标作品登记证书;14、活动宣传资料等。
我委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委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