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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途撤诉未果并缺席庭审 永安行专利案胜诉

2018-06-20 17:55:16
0670网络整理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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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永安行的一纸公告,轰动共享单车界的顾泰来诉永安行专利侵权案也曝出越来越多内情。

  6月8日,永安行在其官网发布《顾泰来专利侵权案公告》,公布案件过程及进展。此前一天,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针对顾泰来起诉永安行侵害其发明专利一案,正式作出判决,判定永安行的共享单车系统和公共自行车系统不涉侵权,驳回原告顾泰来的诉讼请求。

  根据永安行公告,在诉讼期间,顾泰来不仅于两日内在苏州、南京两地就同一专利问题分别发起两次诉讼,还中途变更赔偿额并申请在苏州中院撤诉。撤诉未果后,庭审无故缺席。事后又表示将继续上诉。此外,顾泰来还曾向中纪委实名举报中国证监会发行部,要求暂缓或暂停永安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工作。

顾泰来中途撤诉被拒

  根据永安行公告,2017年4月17日、4月18日,顾泰来先后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同一发明专利,以基本相同的事实、理由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公司、保荐机构于2017年4月18日收到其专利权纠纷事宜的告知函。

  不过,这起诉讼的原告顾泰来却频频“变招”。2017年5月5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中院”)就顾泰来的诉讼进行听证,永安行得知,顾泰来在2017年4月17日起诉后的三天,即4月20日又要求变更诉讼请求,将侵权赔偿额从10万元减少到1万元,并同时申请撤诉。“在得知上述情况后,公司本着对法律严肃的、尽快查清事实的角度,坚决不同意其撤诉,并申请苏州中院尽快审理”,永安行表示。

  5月11日上午,苏州中院就顾泰来撤诉申请再次进行听证,顾泰来代理律师表示撤诉是因为之前“不了解证据的举证规则”,“起诉时候的证据不完善”,“缺乏系统性”,“需要继续补充证据”,“是否在南京撤诉这要看后续的证据收集情况”。

  永安行表示了坚定的立场,认为“原告是以发明专利侵权纠纷作为工具行阻挠被告首次公开发行之实,因此坚决反对原告的撤诉请求”。并且永安行也在听证结束后向法庭递交了公司的被诉侵权系统中的自行车,以及证明公司自行车租赁系统不侵犯顾泰来专利权的其他公证证据。法庭也当场将上述证据送达给顾泰来的代理律师。

  5月15日,苏州中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17)苏05民初271号):“不准许原告顾泰来撤诉”,原因为“本案中永安公司辩称经比对被控侵权行为不能成立,且已举证表明相关起诉已对其实际运营造成重大影响而坚决不同意顾泰来撤诉,其态度和理由应予考量。专利侵权诉讼的目的不仅在于制止专利侵权行为,维护专利权人权益,同时也承担界定侵权行为,明晰行为边界的定纷止争之用。本案中尽管顾泰来提出需进一步搜集证据而撤诉,但其在南京中院仍依据相同的专利权、以相同的被告和相同的诉讼请求进行诉讼,双方涉案实体争议仍然存在、诉讼影响未消。基于上述事由,本院认为有必要继续审理此案,故针对顾泰来的撤诉申请,本院不予准许。”

  据悉,顾泰来除了在苏州、南京两地就同一专利问题发起两次诉讼外,还向中纪委实名举报中国证监会发行部,要求暂缓或暂停永安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工作。

  上述行为或已对永安行带来了难以估量的影响。今年5月,IPO过会的永安行因顾泰来专利纠纷主动暂缓IPO。这直接造成了永安行上市进程的延误。

原告缺席庭审永安行胜诉

  庭审当天,顾泰来并没有如期“赴约”。因为本次专利诉讼可能触及整个共享单车行业的基石,该案曾被外界寄予了极大的关注。回想当初顾泰来对专利侵权一事表现出的胸有成竹,这个结果未免令人大感意外。

  永安行公告显示,5月16日,苏州中级法院发出传票,要求双方于5月23日到场参加庭审。5月23日上午,苏州中院就该案进行开庭。顾泰来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法官宣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永安行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公司的代理律师表示:原告关于侵权主张的相关技术比对证据缺乏,其本应负举证责任,现原告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利带来的法律后果。即便如此,为了证实真相,以正视听,公司代理律师主动通过公证保全的方式,在镇江就公司有桩公共自行车和无桩共享单车的使用情况进行了取证,并对整个取证过程进行了公证拍照和摄像,并由常州市公证处出具了证据保全公证书;相关证据充分证明公司的自行车租赁系统技术方案与顾泰来专利要求保护的范围完全不同,不存在侵权。

  永安行胜诉了。6月6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2017)苏05民初271号):认为原告顾泰来在本案中未有充足证据证明被诉的无桩共享单车租赁运营管理系统、有桩公共自行车租赁运营管理系统使用了被诉专利,依据被告永安公司的证据可以认定前述被诉租赁运营管理系统均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故,判决驳回原告顾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顾泰来负担。

  虽然,法院认定事实清晰,永安行专利不涉及侵权,但顾泰来并没有偃旗息鼓之意。事发后,缺席庭审的他对媒体表示:“苏州法院判决是在自己从未出庭的情况下进行的审判和判决,此前他曾提出撤诉但被法院拒绝。待拿到判决书后,他将就此案上诉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外,顾泰来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诉讼还未撤销。5月23日,永安行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状,请求依法裁定撤销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1民初937号民事裁定书,并将本案依法移送至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理由是两诉讼基于基本相同的事实和理由,且苏州中院立案时间早于南京中院。

  值得注意的是,IPO档口,对永安行有专利侵权主张的“顾泰来”们抱团出现。不久前,一家叫做有格科技的公司以侵犯其实用新型专利权益为由,起诉了一众共享单车企业,永安行也成为被告之一。随后,永安行在官网发表《永安行关于近期共享单车行业疑似遭网络黑公关的严正声明》称其IPO进程可能遭遇“蓄意抹黑攻击”,将会追究造谣者法律责任,并呼吁最近频频“被黑”的共享单车同行企业联手,共同谴责和抵制网络谣言和恶意攻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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