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980243号“心宿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8974号
申请人因第3980243号“心宿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6]第Y010364号决定,于2017年01月23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在2013年4月11日至2016年4月1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商标使用证据有效,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继续有效。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实地考察,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未在指定服务上进行使用,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不予认可。申请人通过查询,被申请人已于2009年9月21日被吊销营业执照。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被申请人企业公司公示信息;2、相关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书复印件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对复审服务进行了使用。申请人撤销理由不能成立,请求对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被申请人门店招牌照片;2、被申请人购买葡萄酒及对外开具的饮食业发票;3、被申请人网络宣传证据。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委向商标局调取了该案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的有关卷宗,内有申请人曾向商标局提交的证据材料,其证据为与复审证据一致的证据1和2。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于2004年3月26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07年1月7日核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43类餐馆等服务上,经续展,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7年1月6日。
我委认为,根据当事人理由、请求和事实,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复审商标在2013年4月11日至2016年4月10日期间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真实、有效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从本案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分析:证据1、3的门店招牌照片及网页信息资料均未载明时间,不能证明是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2的发票均未涉及复审商标,故该部分使用证据与本案无关。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2013年4月11日至2016年4月10日期间进行了公开、真实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郝运璐
马静
高秀磊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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