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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223050号“ZAS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2018-02-28 16:02:22    0670网络整理    2857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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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223050号“ZAS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8881号

   

  

申请人:奥尔家庭电器制造工业及贸易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顺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0223050号“ZAS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924090号“ZAS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期满未续展,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主要证据:商业活动证书、相关证明文件等。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已期满未续展。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期满未续展,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高秀磊
郝运璐
马静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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