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2387579号“打望”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 2018-02-28 15:5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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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2387579号“打望”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8933号
申请人于2016年12月19日对第12387579号“打望”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第4378852号“打望 Looking fo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于2016年2月6日被撤销,在引证商标一被撤销一年内,不应对争议商标予以初审公告。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5054677号“打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是通俗的流行用语,且并未经过大量使用,无法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不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引证商标二经申请人长期大量使用已具备较高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紧密的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的混淆。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相关商标档案及引证商标一撤销公告;
2、相关主体资格证明;
3、《商标许可使用说明》;
4、百度搜索“打望”的相关信息;
5、相关图片;
6、“打望”火锅店的媒体报道材料、广告合同及荣誉材料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所独创,具有显著性,经过被申请人的大量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被申请人建立了一一对应关系。争议商标没有侵犯申请人的任何商标权利。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争议商标的使用和宣传证据等。
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和证据提交了以下质证意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完全相同,共存于市场会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被申请人具有恶意,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不仅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还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网络宣传证据。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
2、引证商标一由
3、引证商标二由
我委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针对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主张我委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商评委撤销,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的申请日期为2014年7月8日,晚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2013年4月8日,引证商标二不构成争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故对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委不予支持。
二、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但其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用于指定服务上不能区分服务的来源,缺乏显著特征。因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主要指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法条所指之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指“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其他不良影响”之标志主要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影响的标志。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对其相关权益构成损害的主张并不属于该条款调整范畴。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亦不能证明争议商标本身易对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之禁止性规定。申请人称争议商标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主张证据不足,我委不予支持。
申请人所提其他理由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委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郝运璐
马静
高秀磊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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