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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申请商标注册,北京公司如何申请商标注册

2018-06-05 17: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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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的取得可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根据我国商标法第3条的规定,商标权的原始取得,应按照商标注册程序办理。商标注册人对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继受取得应按合同转让和继承注册商标的程序办理。

我国商标法对商标权的取得所确立的体制是,商标采取自愿注册的原则,这样在现实中就有些人申请注册商标,也有些人对自己使用的商标不作注册。从而依照法律规定就产生了两种情况,一是进行注册的为注册商标,二是不作注册的为未注册商标,这两种商标都是合法存在的,对于未注册商标不能因其未注册而不允许其使用。

如何进行商标注册

(一)申请的代理

商标注册的国内申请人可以自己直接到商标局办理注册申请手续,也可以委托商标代理组织办理。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我国申请注册商标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依法成立的商标代理组织代理。

当事人委托商标代理组织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提交代理委托书。代理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内容及权限;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代理委托书还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国籍。

(二)注册申请

首次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商标图样、证明文件并交纳申请费。申请人用药品商标注册,应当附送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副本,申请烟草制品的商标注册的,应当附送国家烟草主管机关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注册商标在使用过程中,需要扩大使用范围的,不论扩大使用的商品是否与原注册商标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类,都必须另行提出注册申请;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在实行申请在先原则的情形下,申请日期的确定具有很重要的意义。申请日期一般以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为准。申请人享有优先权的,优先权日为申请日。商标法规定了可以享有优先权的两种情况:其一,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其二,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貧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6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三)审查和核准

商标局对受理的商标注册申请,依法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或者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符合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对不符合规定或者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不符合规定的,予以驳回或者驳回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商标注册申请人对驳回申请不服的,可依法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对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起行政诉讼。

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商标局依法对提起的异议进行裁定,当事人对该裁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起复审,当事人对复审裁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诉讼。

当事人对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而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审公告3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经异议核准注册的商标,自该商标异议期满之日起至异议裁定生效前,对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的行为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该使用人的恶意给商标注册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怎样判断一个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

(一)以相关公众为判断主体

所谓“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前述商品或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通俗点解释就是相关消费者与同业经营者。某行业的专有术语在普通消费者眼里很可能是具有显著性的,然而,对于该行业的从业者来说,很难认为该术语具备显著性。

在判断一个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时,就要以“相关公众”的认知为准。“相关公众”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无论判断商标的相同、近似,还是判断商标的知名度,一般都是以相关公众作为判断主体的。

(二)整体认定

即不能因为商标中包含了部分不具有显著性的因素,就认为商标整体没有显著性,也不能因为构成商标的因素都不具备显著而轻易否定商标显著性。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还要从整体及使用情况来看。

(三)结合商标实际使用认定

《商标法》规定,因缺乏显著性而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经过使用取得了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如“小肥羊”、“六个核桃”等。要判断一个标志经过使用后是否取得了显著特征,应当综合考虑相关公众对该标志的认知情况。如:该标志在指定商品或服务上实际使用的时间、使用方式及同行业使用情况;使用该标志的商品或服务的生产、销售、广告宣传情况及使用该标志的商品或服务本身的特点等因素。

(四)结合商品和服务认定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

要判断一个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不能脱离使用它的商品或服务单独来看。比如,单独讨论“苹果”两个字是否具有显著性是没有意义的,要看用在了什么样的商品及服务上。用于水果上,显然不具备显著性,但是用于人尽皆知的“苹果”手机上,其显著性显而易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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