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328924号“易对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5-24 16: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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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328924号“易对讲”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0593号
申请人因第20328924号“易对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7426086号“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890498号“易E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93927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用于指定使用的商品上,相关公众可以区分商品来源。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文字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用于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智能手机”等商品上,仅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邢妍
陈颖
嵇苏庆
2017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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