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1066052号“ICE SWIS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0385号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066052号“ICE SWIS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商标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962659号“I.C.E THE INDOOR CYCLING EXPERIENCE”商标、第6374959号“ICE WATCH”均已转让予本案申请人。商标局引证的第3574896号“ICE”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注册。商标局引证的第7223864号“ICE SWISS”商标经我委驳回复审程序已被驳回。上述四个引证商标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中国获准领土延伸保护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963982号“SIN R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4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赵辉
刘洲东
陈卓娅
2017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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