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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4629016号“百奇”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2018-05-24 15:43:29
0670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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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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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4629016号“百奇”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0394号

   

  

申请人:江崎格力高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4629016号“百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商标局引证的第12069502号“百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起异议申请。申请人已对商标局引证的第1278902号“百奇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提起撤销申请。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1879342号“百奇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本案暂缓审理。
  经审理查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引证商标一经无效宣告程序已被宣告无效。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注册。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谷粉制食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肉馅饼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显著识别文字“百奇香”在文字组成等方面相近,两商标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谷粉制食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谷粉制食品以外其余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共同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不至于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除谷粉制食品以外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谷粉制食品商品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赵辉
刘洲东
陈卓娅

2017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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