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5674966号“老锣”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0399号
申请人因第15674966号“老锣”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396722号“老罗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尚处于撤销程序中,请求本案暂缓审理。
经审理查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在会议室出租,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的注册,该商标在饭店等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继续有效。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旅游房屋出租,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共同使用在非类似服务上,不至于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酒吧服务,茶馆,咖啡馆,自助餐厅,汽车旅馆,假日野营住宿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酒吧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上述类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旅游房屋出租,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赵辉
刘洲东
陈卓娅
2017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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