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1247609号“NOVAMU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5-24 15:26:19
- 0670网络整理 原创
- 3204
关于国际注册第1247609号“NOVAMUR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0402号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47609号“NOVAMU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商标局引证的第12214089“NOVAMU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请求本案暂缓审理。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我委已作出裁定,维持引证商标注册,该裁定已生效。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标识之一的“NOVAMUR”与引证商标字母组成完全相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地毯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地毯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7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赵辉
刘洲东
陈卓娅
2017年12月18日
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更多商标注册,商标查询,专利查询,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相关信息及行业新闻,请搜索零六柒零,零六柒零为您解决知识产权问题! 如果您需要帮助,请联系客服电话0371-61875283及在线QQ 602015864,我们会为您提供耐心的解答。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