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975642号“车电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9226号
申请人因第20975642号“车电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6444961号“电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605314号“车之电 AUTOELRCTRI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载工具用电池、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电池、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若与上述引证商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形下可能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孟令邦
龙侠
孙明娟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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