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256578号“盘古运营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5-23 14:4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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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256578号“盘古运营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2211号
申请人因第20256578号“盘古运营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730951号“盘古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076040号“盘古”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785380号“盘古信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9849272号“盘古 PANGUWEB P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使用已经具有了一定的显著性和识别性,不会造成混淆误认。其注册情况将对申请人产生巨大的影响。类似情况商标已并存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宣传使用证据、荣誉证书;其他商标情况;其他证据等。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期间,引证商标四依法已失效,故不再构成对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
在第35类上,申请商标中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盘古”,两商标也均以该部分为主要显著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评估”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准使用的“商业评估”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备可区分于引证商标一的可注册性。其他商标的注册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依据。申请人复审理由不成立。
在第42类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质量控制”一项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准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程数据备份”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准使用的“计算机编程”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备可区分于引证商标二、三的可注册性。其他商标的注册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依据。申请人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质量控制”一项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刘银龙
王晓璇
张玉广
2017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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