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0989469号“奥洛菲”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8923号
申请人于2017年01月16日对第10989469号“奥洛菲”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奥洛菲集团董事长,“奥洛菲”是申请人独创,凝聚了申请人的企业文化和核心价值,具有很强的显著性和可识别性。二、“奥洛菲”作为申请人独创并使用在先的企业字号(商号),包含着申请人良好的企业文化,被申请人将申请人的企业字号作为商标进行申请注册,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将会损害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三、申请人为“奥洛菲”的合法在先权利人,“奥洛菲”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行业知名度和影响力,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显然属于以不正当手段进行的抢注行为,其恶意性非常明显。四、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1245546号“奥洛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60057号“奥洛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极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五、被申请人名下抢注多件含有知名公司字号或者商标权的商标,主观恶意明显,其不正当手段注册,扰乱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六、“奥洛菲”作为申请人的企业商号和重要品牌,其包含了申请人良好的企业文化,更是产品品牌和企业信誉的象征。争议商标的使用必将使行业和用户对被申请人和申请人的市场主体身份产生混淆,进而损害申请人的合法在先权利,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扰乱正常而稳定的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争议商标和引证商标一、二的商标档案;
2.申请人商标使用授权书;
3.所获荣誉;
4.杭州奥洛菲化妆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5.申请人产品宣传册及部分广告照片。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属于不同类别,同时出现在市场不会引起混淆。二、引证商标一的申请注册日在争议商标的申请日之后。三、“奥洛菲”商标并不为申请人独创,从2002年起在其他类别一直有获准注册的“奥洛菲”商标,共存于中国市场并未引起消费者的误认。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应当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其他类别上已注册的“奥洛菲”商标详细信息页。
被申请人提交有汕头市潮南区司马浦邮政投递部出具的证明原件,证明内容为我委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于2017年8月2日投递完毕。即,本案被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上述答辩意见时未超出规定期限。
我委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交换至申请人,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未对此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
1. 争议商标由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