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094712号“古瑶方GUYAOFAN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2264号
申请人因第20094712号“古瑶方GUYAOF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982113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532878号“御指香妃 ROYAL REFERS TO SWEET PRINCES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208933号“凤栖桐FENGQITO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265451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使用已经具有了一定的显著性和识别性,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加盟商信息;使用图片、照片;宣传情况等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用作商标易使消费者对指定服务的内容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备可注册性。申请人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刘银龙
王晓璇
张玉广
2017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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