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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9798187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2018-05-22 15: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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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9798187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0777号

   

  

申请人:万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义:深圳万兴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宇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79818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6716972号“图灵猫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打印件):申请人猫图形著作权登记证书;行业协会证明等。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家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其与引证商标主要显著识别部分图形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以及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其使用的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陈思
张学军
杨莉华

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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