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321859号“褚纸”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0342号
申请人因第20321859号“褚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的"纸"是一种商品的通用名称,但"褚"并不是通用名称。那么复审商标主体部分就是"褚"字,而且该字具有很强的显著性。综上所述,申请人请求申请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普通印刷体纯汉字商标"褚纸",该文字与"楮纸"(为用楮树皮制作的纸张)在字形以及外观等方面较为相近,该文字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6类"文具;纸"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陈思
张学军
杨莉华
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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