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553596号“还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5-22 14:5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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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553596号“还呗”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0334号
申请人因第20553596号“还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有着自己的独到理念,结合企业文化、行业发展赋予了它独特含义,便于识别,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属于暗示性标志,相关公众可以通过申请商标名称联想到申请人从事服务行业,具备作为一个商标的固有显著性。申请商标经过大量使用已占据一定市场份额。综上所述,申请商标应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还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宣传使用情况打印件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汉字商标"还呗",该文字作为商标使用易使消费者认为是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的宣传性或描述性用语,而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其作为商标使用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产生了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陈思
张学军
杨莉华
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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