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607078号“谷美”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2281号
申请人因第20607078号“谷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401507号"美谷"商标、第9385413号"谷尔美"商标、第9945609号"谷之美"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全国企业信息网查询截图打印件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坚果粉;燕麦食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谷类制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纯汉字商标"谷美",其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以及含义上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其使用的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各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陈思
张学军
杨莉华
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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