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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419500号“云胜商学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2018-05-22 14:43:58    0670网络整理    3328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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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419500号“云胜商学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1532号

   

  

申请人:北京云胜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419500号“云胜商学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8940988号"云胜"商标、第6778623号"SUCCESSER"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情况。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主要显著识别部分汉字"云胜"以及外文"SUCCESSOR",其与引证商标一"云胜"、引证商标二"SUCCESSER"在文字构成、呼叫以及外观上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其使用的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二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陈思
张学军
杨莉华

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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