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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3698939号“圣雅诺SENARO SAR”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2018-05-20 20:02:17
0670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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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79
关于以下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裁定/决定文书申明 :以下评审裁定/决定文书来源于网络,不代表该商标由我公司代理取得,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相关作品刊发之日起30日内进行,以便进行修改或删除处理 。联系方式:0371-61875283。以下商标权利属于该商标申请人,如您希望使用该商标,请通过搜索引擎搜索商标申请人联系方式,获得权利人的授权许可。  

关于第13698939号“圣雅诺SENARO SAR”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0086号

   

  

申请人:海澜之家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润亨表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02月16日对第13698939号“圣雅诺SENARO SAR”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第3988284号“圣凯诺SANCANAL CS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主体、读音方面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的第1637337号“圣凯诺SANCANAL CSN”驰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摹仿、抄袭,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凯诺”是申请人企业名称变更前的商号,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在相关领域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对申请人在先商号权的损害。依据《商标法》第一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法律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 争议商标、引证商标注册信息;
  2. 申请人企业变更证明;
  3. 申请人及其集团企业厂区全貌照片
  4. 驰名商标审批情况;
  5. 申请人年度审计报告、纳税证明;
  6. 申请人及其集团公司获得的各项认证证书;
  7. 申请人的品牌展厅照片;
  8. 申请人网络宣传及发布的广告明细表;
  9. 申请人全国各省分公司明细表
  10. 申请人及其集团公司参加的各项社会活动照片;
  11. 申请人及其集团公司获得的各项社会荣誉证书;
  12. 申请人产品中标通知书
  13. 部分侵权商标被驳回的裁定书。
  我委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委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 争议商标由被
申请人于2013年12月11日申请注册,该商标经过异议程序准予注册,注册公告刊登在2017年1月28日第1537期《商标公告》上,核定使用在第14类贵重金属锭等商品上。
  2. 引证商标一由凯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04年3月30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2006年12月07日被商标局核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14类仿金制品等商品上,2014年12月10日,该商标所有人名义经商标局核准变更为海澜之家股份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3. 引证商标二由三毛集团公司于2000年8月14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2001年9月21日被商标局核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等商品上,2002年7月29日经商标局核准,该商标转让给凯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12月4日,该商标所有人名义经商标局核准变更为海澜之家股份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委认为,《商标法》第一条、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是否侵犯了申请人的商号权,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三、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对引证商标二的复制摹仿,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四、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我委认为,争议商标“圣雅诺SENARO SAR”与引证商标一“圣凯诺 SANCANAL SCN”在文字字母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可以相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即使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共同使用,一般亦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其“凯诺”商号权。我委认为,《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对他人在先商号权的保护以争议商标的文字与该商号的文字相同或基本相同为前提。就本案而言,争议商标的文字“圣雅诺”与申请人所称的“凯诺”商号尚未达到相同或基本相同的程度,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尚不足以导致相关公众误以为该商标所指定使用的商品来源于商号权人,或与商号权人有某种特定联系。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未损害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
  关于焦点问题三,申请人称争议商标是对其引证商标二的复制摹仿。我委认为,本案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字母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区别,未构成对申请人引证商标二的复制摹仿,若在市场上共同使用一般不会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四。我委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高亚晶
刘盈盈
李硙

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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